上海房产新政下,因限购等问题导致合同解除及赔偿的六项处理意见/赫少华(3)
六、因限购问题,买卖交易无法继续,买受人可否要求居间方承担赔偿责任?
倾向性意见:
居间方应严格执行上海市住房限购政策,不得违反限售规定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在实务中,存有个别中介人员以“包装”为由,为促成双方签约,非但未审慎核查买受人的购房资格,而且在其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承诺其可以购买。
在买受人向出售方承担违约责任时,买受人向居间方主张赔偿损失,获得法院支持,依买受人、居间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决居间方赔偿额度,个案中,几万甚至几十万等。
延伸一下,在交易中若确因居间方不当行为,致使房屋出售人因政策调整而多支付营业税等,根据上海高院意见,应根据房屋中介公司的过错程度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故,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各方均应加强善意、谨慎义务,一旦出现交易风险,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在适当时机作出恰当救济行为,避免损失扩大化,同时有利于交易进程的推进。
律师建议:
鉴于上海市房屋交易环节纠纷的复杂性及多样性,个案差异化较大,各方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不要仅凭生活常识、周边人购房经验等处理突发状况,而应依据专业意见作出恰当的措施维护权益,以免不慎搬起石头却砸了自己的脚,考虑现在房价金额,那样,是真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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