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货物检验风险与操作指南/陈召利(2)
1. 在当事人对检验期间有约定的情况下,买受人检验行为和通知行为都必须在检验期间内完成。
2.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不能因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视为买受人放弃异议,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操作指南】
1. 检验的前提在于双方明确约定产品的质量标准,否则,检验无从谈起。
2. 明确约定合理的检验期间,根据产品性质视情况约定质量保证期间。
3. 出卖人制作的送货单、确认单等交货单据必须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等,交货时由买受人签收并保留签收凭证。
4. 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检验并通过EMS向出卖人寄送异议通知。注意:在EMS的邮寄单上的文件名称处注明:“质量异议通知”,并保留通知原件和邮寄凭证原件。未约定检验期间的,未经检验,尤其在数量和外观瑕疵检验前,买受人不要签收送货单、确认单等收货单据。
5. 从出卖人的角度考虑,建议通过合同约定: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或者使用标的物的,视为买受人验收合格或者放弃异议。
6. 为了尽可能减少争议,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质量争议的解决途径,如约定:买受人对产品质量提出书面异议的,出卖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买受人的异议。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买受人应当自收到出卖人的书面回复之日起5日内委托【鉴定机构名称】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鉴定费用由买受人预付,最终由与鉴定结论不一致的主张方承担。如买受人自收到出卖人的书面回复之日起5日内未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视为买受人放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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