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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新规解读/汤淡宁(3)
(2)基于产品销售而产生的专利默示许可:对这一情形下如何推定存在默示许可《认定指南》规定了两个条件,一是涉案产品除了用于实施专利技术外,没有任何其他用途,二是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在销售涉案产品时没有明确提出限制性条件。
(五)《认定指南》明确了保护专利方法所延及的产品中“直接获得”的含义:
我们知道,《专利法》第11条规定了对专利方法的保护延及“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但何为“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并没有任何具体的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也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之二”【(2009)民提字第84号】中认为:“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认定与该产品能否直接供消费者使用无关,一审法院以“左旋氨氯地平作为一种化合物,本身并不能成为直接供消费者消费的产品,……涉案专利为左旋氨氯地平的拆分方法,依据该方法不能直接得到产品,而左旋氨氯地平化合物与马来酸、苯磺酸等经过成盐工艺成为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后,才真正成为产品”为由,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延及华盛公司、欧意公司生产的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及其片剂,适用法律亦显然不当”。
上述案例的裁判观点对《认定指南》中相关表述的形成影响颇大,但《认定指南》并没有照搬上述裁判观点中的逻辑,而是作了一些修正,主要体现在这种“转化”是否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认定指南》规定:所谓“直接获得”,应当指完成专利方法的最后一个步骤后所获得的最初产品;当主题名称中的目标产品与完成最后一个方法步骤后获得的最初产品不一致时,需要根据说明书的内容,考察二者的关系;如果说明书中已经明确最后一个方法步骤的最初产品能通过常规的方法转化为主题名称中的目标产品,则该权利要求直接获得的产品是所述主题名称中的目标产品;如果说明书中没有明确最后一个方法步骤获得的最初产品如何转化为主题名称中的目标产品,并且转化方法非所属领域的公知技术,则该权利要求直接获得的产品是最后一个方法步骤获得的最初产品。

【作者】
汤淡宁,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兼具专利代理人、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兼任劳动争议仲裁员。先后在上海交通大学法学硕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华东理工大学计算专业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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