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分子理论”生产的规则/王礼仁(2)
堆积如山的案例,挡住了婚姻效力行政诉讼的路径;“一卡二乱三慢”的婚姻效力行政诉讼乱象,用事实的鞭子反复抽打行政诉讼机制;“案分子理论”戳穿了法教义理论的无为和虚伪。
无数案例证明了一个问题:行政诉讼无法有效地解决婚姻效力纠纷,民事诉讼才是其拿手好戏。
二、它是长期理论研究的积累和总结
在十几年的家事审判中,为了解决登记婚姻效力纠纷诉讼存在的问题,我花了大量功夫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和理论研究信息。
1、几乎穷尽国内有关婚姻登记程序和相关诉讼的法律法规和各级法院的解释和意见。我在收集和学习法律法规时,对不适宜的规定提出了批评,如《对最高法院、北京、浙江高院4个婚姻行政诉讼程序规定之批判?》[4];对一些好的做法给予了肯定,如《纪念<婚姻登记条例>废除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十周年》。[5]
2、广泛涉猎域外国家和地区有关程序违法婚姻诉讼的规定。在这方面,我阅读外国婚姻法(亲属法)实体方面的法典30余部,婚姻和家事程序(民事程序)方面的外国法典20余部。从中发现,国外大都是通过民事程序审理程序违法婚姻。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均把程序违法作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我国台湾地区对登记程序违法婚姻,也是按民事程序处理。
3、广泛收集和了解国内登记婚姻效力诉讼的理论研究成果。我尤其注重那些坚持婚姻效力行政诉讼的文章,反复研读这类文章数十篇。在了解其基本论点和论据后,我发现所有主张婚姻效力行政诉讼的文章,不仅具有片面性,而且并未找到解决婚姻效力诉讼的有效途径。为此,我对那些在司法实践中行不通、不能认同的观点提出了质疑和商榷。我先后发表了《应当适用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解决婚姻登记瑕疵纠纷》[6];《“婚姻登记瑕疵”中的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认定 》;[7]《解决婚姻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打架”之路径》;[8]《全面改革家事案件审判体制之构想》;[9] 《婚姻登记瑕疵纠纷诉讼路径之选择——以诉讼时效法律规范的性质为主线》;[10]《不走正门走侧门——对用行政诉讼处理婚姻登记纠纷的质疑》;[11]《登记婚姻瑕疵纠纷行政诉讼十大缺陷》[12];《瑕疵案件何以上榜“案例指导”? 》;[13] 《十大典型案例中的问题案》;[14]等等。在《登记婚姻效力行政诉讼误入“沼泽地”》一文中,[15]比较集中地对各种登记婚姻效力行政诉讼的观点提出了质疑和评析。
4、采取跨学科多维度的“五结合方法”研究方法,使研究结论更具有全面性和科学性。为了避免片面性,我在研究婚姻效力诉讼时,采取“五结合方法”,即将亲属法(婚姻法)与人事诉讼法(家事诉讼法)相结合;民法总则与亲属法相结合;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相结合;财产关系诉讼与身份关系诉讼相结合;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案例)相结合。从而全面把握婚姻效力纠纷的理论脉搏和司法态样,使研究结论既有坚固的实践基础,又有深厚理论支撑。在理论与实践的“双面境”下,婚姻效力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优劣自然显现出来,其取舍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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