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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PPP多是项目融资吗?/章学祥(3)

“国际上PPP多是项目融资”之项目融资之说,属于狭义的项目融资。

三、国际(英国)的实践

如何理解“国际上PPP多是项目融资”之“国际”?需要定义“国际”吗?“国际”指的是“美国”还是“英国”?是“欧盟”还是“世界银行”?如果讲“英国的PPP多是项目融资”或“澳大利亚的PPP多是项目融资”或“本人接触的PPP多是项目融资”就更准确。英国的PPP实践是公认的世界的“最佳实践”,其他做的比较好的也都是学的英国的PFI模式。在英国的实践或语境下,“国际上PPP多是项目融资”成立吗?笔者关注英国的PPP/PFI/PF2的实践有多年了,在英国的实践及语境下所谓“国际上PPP多是项目融资”不是事实(不成立)。

1999年7月英国财政部发布了PFI标准合同文本“Standardisation of PFI Contracts(SoPC)“第一版,2012年12月最新版“Standardisation of PF2 Contracts( Draft )”应该是第五版。

英国PFI标准合同文本的编制是基于如下的条件假设:前提一、同公共部门签订合同的是特殊目的公司(项目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并由分包商提供建造和运营;前提二、项目建设分阶段进行,包括在建造阶段后紧跟一个运营阶段提供服务;前提三、项目全部或部分采取由第三方提供“项目融资”(无追溯权或有限追溯权的融资)。标准合同文本的编制者指出,之所以设定三项前提条件,是因为许多PFI/PF2项目是符合这三项前提条件的,而且符合三项前提条件项目结构的合同本身是非常复杂的,对复杂的合同结构做出规定更有益于标准合同文本的使用者。比如项目融资与传统的公司融资在项目结构、融资结构、风险分担、权益抵押等方面更复杂,对项目的质量、主要投资者的资格、稳定的预期收入以及法律环境等有更高的要求,融资成本通常也更高,项目融资的法律文件更多更复杂。

标准合同文本编制者强调,1.三个前提条件的设定,不表明合同文件编制者预设立场。2.虽然标准合同文本及相关指引前提条件之一是“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结构”介绍PFI,但这不表明合同编制者就认为“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结构”就优于其他融资结构。如果是采取的“项目融资”,则提供融资的第三方必须同公共部门及私营部门签订一份所谓的“直接合同”(Direct Agreement)取得介入权(step-in),如果项目是采取的“传统融资”(corporate financed projects)则不需要签订如此合同。3.合同结构如何,应该由投标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并得到公共部门的批准(appraisal),不应该预设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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