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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PPP多是项目融资吗?/章学祥(4)

2012年12月最新版“Standardisation of PF2 Contracts(Draft)”第30章对采取传统公司融资((corporate finance)作出专章规定,可见在英国传统公司融资也不是可有可无。是否采取传统公司融资由承包商(投标者)或他的母公司选择,规模小的PPP项目更适合采取传统公司融资的模式,传统公司融资模式更可以降低PPP项目成本。如果不采用“项目融资”则不需要同承包商的贷款人(funders)及公共部门签订直接协议,PPP交易过程及交易结构就会简单的多。在该章中,更规定了项目融资和传统公司融资之间的转换机制。如何在项目融资同传统公司融资之间转换,就更需要财务及法律顾问了。笔者要指出,先入为主的结论是会害死人的,英国人的实事求是精神一点不比我们中国人差。

综上,笔者接触的中外对PPP模式定义未见哪个国家哪个国际机构将PPP模式称为“融资模式”,遑论PPP模式多是“项目融资模式。目前在中国更多的人日益认识到PPP模式的管理本质,尽管许多国家及著名国际机构关于PPP模式定义中均有融资的规定,传统模式也要融资的。PPP项目融资没有如此复杂的,也就是三种:首先是股权融资;其次是债权融资;第三介入股权及债权融资的有个夹层融资。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项目融资都可以归于这三种。借用网上一句话(奇帆语吗?),将融资弄的很复杂的都是骗子。PPP具有包容的胸怀,不拒绝股权投资也不拒绝债权投资也不拒绝夹层投资的,能做个“项目融资”也不错的。但是如果讲“国际上PPP多是项目融资”误导意味严重,属于以偏概全,“多是”也不是准确的语言。更何况,政府购买服务的(非用户最终付费的PPP项目)如何采取“项目融资”?

四、 结论及建议

“思考是最困难的工作,这大概是为何很少人花精力在那上面”,英国PPP实践表明“国际上PPP多是项目融资”之说不成立。讲“国际上PPP多是项目融资”意欲何为?即使这个结论是对的,是否中国的PPP项目也要采取项目融资模式?事情恐怕不是这样。

PPP项目不拒绝股权投资也不拒绝债权投资也不拒绝夹层投资的,能做“项目融资”也不错的。PPP还真的宠辱不惊,从PPP法眼看,各种披着PPP外衣的“产业基金”其实都同PPP无关。

最近读到“财政部,PPP示范项目请从小开始吧”一文,觉得很接地气。建议用PPP模式不采用“项目融资”在山区多建立几所希望小学吧,您完全可以政府购买服务,在英国PPP/PFI也在学校养老医疗监狱等公共服务领域运用,也不是动辄几十个亿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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