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PPP为什么要成立项目公司?/王勇
搞PPP为什么要成立项目公司?
王勇 李继忠
[摘 要] 现在言必称PPP,言必称项目融资、SPV(特殊项目公司)。融资包括项目融资及SPV确是搞PPP项目的重大问题。搞PPP可以不成立SPV?搞PPP一定或必须要成立SPV?搞PPP成立SPV有那么多好处?本文提出自己的观点供业界拍砖。
[关键词] 项目公司 SPV SPC 国际惯例 英国实践
一、前言
笔者一直关注网上有关PPP动态或文章。有大家在文章中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提到‘在招标或谈判文件中载明是否要求成立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而且按国际惯例,PPP项目一般也都成立项目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载体)”果真如此么?笔者认为,融资包括项目融资及SPV当然是进行PPP项目的重大问题。但是搞PPP是否一定或必须要成立SPV或项目公司?或者设立项目公司就有那么多的好处吗?早在2014年11月12日,笔者就写了《SPV虽好但不是唯一——PPP那些事之七》发在法律图书馆(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6015 已阅12809次),该文尝试从SPV概念并结合英国最佳实践全面完整理解SPV作为BOT/PPP模式执行机构之一且公共部门没有必要一定参加。现在言必称PPP,专家们言必称项目融资、SPV(特殊项目公司),有点点走火入魔的感觉。鉴于大家及从事PPP业界人士在SPV认识上的误区,有必要再聊聊SPV。
二、SPV之定义
如何理解“按照国际惯例PPP项目一般是成立SPV”之“SPV”?SPV是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简称,中文意思为“特殊目的载体”。财政部印发的财金〔2014〕156号《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指出:“项目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财政部的“项目公司”其实是SPC。笔者要指出,SPV同SPC在法律上是有重大的的区别的。
如何理解“按照国际惯例PPP项目一般是成立SPV”之“国际惯例”?英国的PPP/PFI实践是公认“最佳实践”,应该是“国际惯例”,其他做的比较好的也都是学的英国特色的PFI模式。
三、英国实践或语境下“按照国际惯例PPP项目一般是成立SPV”之说并不成立
(一)背景。公私伙伴关系在英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英国大多数公私合伙项目采取私人融资项目(PFI)来进行的。英国在同私人部门以伙伴合作提供公共基础及服务及体制创新方面一直保持着引导者(领先)地位。1999年7月英国财政部发布了PFI标准合同文本“Standardisation of PFI Contracts(SoPC)“第一版,发布标准化合同的目的是在PFI项目的主要点上促进合同取得商业平衡、保证公共部门采购到符合要求的服务、实现价值最大化。第二版在2002年9月发布,第三版在2004年4月发布,2005年12月发布了“附件”。第四版于2007年3月发布(Standardisation of PFI Contracts Version 4,SoPC 4)不仅更新了指引,吸收了法律的新规定及PFI市场的新发展,整合了附件的变化及减损,根据2006年3月“PFI:加强长期伙伴关系”文件中明确的事项提出了新的指引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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