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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PPP为什么要成立项目公司?/王勇(5)

(二)有人认为“二是有利于项目公司的治理,可根据项目和股东的特点,合理确定本贷比、股东结构和贷款结构,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并根据各自股份的多少决定各股东的管理权、控制力,如投票权等。当然,在事先获得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只需要转让股份就可以实现股东的进入和退出,因为PPP项目合作期限较长,而各个股东的优势不同,投资战略也可能会发生变化。”

商榷意见。财政部印发的财金〔2014〕156号《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定义:“项目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定义:“社会资本方是指与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更强调指出“社会资本是PPP项目的实际投资人。但在PPP实践中,社会资本通常不会直接作为PPP项目的实施主体,而会专门针对该项目成立项目公司,作为PPP项目合同及项目其他相关合同的签约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财政部也持搞PPP“通常成立项目公司”观点。

“成立项目公司有利于项目公司的治理”逻辑上就不通。笔者理解该说法要表示是“根据公司法等有利于项目公司的治理”或“成立项目公司是有利于PPP项目的治理”。笔者的困惑是,如果有些PPP项目没有复杂的股东等结构需不需要成立SPV?不成立SPV就不利于PPP项目治理吗?

部长也对SPV情有独钟。近二三年来,财政部推广PPP不遗余力,部长提出“要实实在在把这件事开展起来”。部长看来,SPV是个好东西。由于部长对SPV奥妙理解肯定要比非金融人士理解的深,因而对SPV情有独钟-----“PPP项目里面,楼部长特别强调他最推崇的所谓狭义PPP的比较规范的、典型的、标准的形式——SPV,可以直接翻译为特殊项目公司。这里面所有的股权都是有清晰归属,每一份标准化的股权属于其中的股东,认定以后不会产生法律上无法处置的纠纷,大家在这样可预期的稳定的法治化环境下,来追求在共赢中目标利益回报的实现”(贾康语)。

笔者认为,部长是从PPP项目治理角度倾向于SPV。部长是干啥的?部长是从事国家治理的。部长喜欢SPV是可以理解的,因为部长是从国家治理、全球治理的角度来理解SPV。

如何在PPP项目治理中理解SPV?如果一个PPP项目到了部长这里,PPP项目肯定个国际项目,肯定投资巨大,肯定采取国际上项目融资形式,且项目参与者较多。为了满足大家都想为PPP项目做贡献(分一杯羹)的意愿,只有采取SPV结构,承包商、政府、财团、机构投资人、“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主权基金、个人都可以搭上SPV高铁快车(载体),成立SPV确实有利于PPP项目治理。如果一个中小PPP项目,有无必要成立SPV,惊动公司法这个大法。对国内中小基础设施民生项目是不能讲“不成立SPV就不利于PPP项目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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