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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持票人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基于最高法三则案例的实证分析/陈召利(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判意见,最后合法持票人有权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也有权在除权判决作出后一年内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即使最后合法持票人未行使上述权利,只是丧失了基于票据公示催告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前手非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而丧失票据,却恶意通过申请公示催告和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转嫁自身的损失,侵犯了最后合法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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