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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件体系之凤凰涅槃/肖佑良
四要件体系之凤凰涅槃

内容提要:法律规范是事实与价值的统一整体,具体表现为主客观相统一的整体。刑法规范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适用的范围就是犯罪圈。不同的犯罪论体系,形式上只是审视犯罪构成的维度不一样,实质上都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展开。四要件理论适当修改后将焕发勃勃生机,王者归来。四要件的误解与三阶层的喧嚣都将烟消云散,阶层体系最终逃脱不了被淘汰的命运。直接定性模式下的新四要件体系,将以其简单、通用、准确、高效而取得压倒性的优势,有望清除阶层体系的影响,收复失地,走向世界。

关键词:犯罪圈;主客观相统一;阶层体系;新四要件体系;直接定性

一、犯罪圈概念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刑法规范既具有事实属性,又具有价值属性,是事实与价值的统一整体,表现形式为主客观相统一的整体。与生活事实相比,法律规范是抽象的、普遍的,与法益价值相比,它又是具体的、特殊的。法律规范有一个特殊属性——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如影随形,即事实判断成立了,价值判断同时成立。这种属性简化了步骤,降低了司法判断的难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刑法规范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刑法规范既是事实标准,又是价值标准。这就意味着刑法规范是有明确的适用范围限制的。就刑法分则规范而言,所针对的是同类行为中社会危害性最突出最典型的行为类型,这些最突出最典型的行为类型的集合就是该刑法分则规范的犯罪圈。犯罪圈中的犯罪行为,实务中通常是不会产生争议的。犯罪圈是本文用到的非常重要的概念,其价值在于应用四要件体系定性过程中,判断各个要件(主要是犯罪客体要件)是否成立时,用来提供参照物的。与典型的犯罪行为相对应,刑法分则规范通常对应还有合法行为类型存在。在犯罪圈与合法行为之间,一般还存在有界于合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中间行为。任何刑法分则条文,都是针对犯罪圈内的行为而言的,具有明确的规格标准,适用范围也是有严格限制的,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所以四要件体系中的各个要件,不仅具有质的规定性,以解决有没有的问题,而且还具有量的规定性,以解决是不是符合规格标准之要求的问题。只有这样,四要件体系才能与我国刑法立法模式即定性+定量的模式相适应。

中间行为是争议的源泉。中间行为处在犯罪圈与合法行为两者之间,既包含为社会所容忍的因素,又包含不为社会所容忍的因素。合法行为是不产生争议的,犯罪圈中的行为也是不产生争议的。然而,许多人(包括刑法学者在内)并没有犯罪圈这个概念,认为刑法分则规范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结果导致许多问题争执不下,尤其是中间行为罪与非罪的问题,可谓是争议之源。中间行为的入罪,要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立法时,中间行为一般不是立法所要调整的行为类型。因为通常情况下,实务界和理论界争执不下的,立法者同样会争执不下而不能通过立法的。所以中间行为原则上不宜定罪处罚,例如洞穴奇案、癖马案等。在特殊情形下,需要将中间行为入罪的,应把握好一个原则,即中间行为包含的不为社会所容忍的因素要远超为社会所容忍的因素,才能考虑入罪。入罪后,因中间行为本身的特殊性,客观上要求对法定刑的减轻适用不受限制,甚至可以减轻到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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