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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件体系之凤凰涅槃/肖佑良(2)

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为主客观因素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整体,也就是主客观相统一。主客观两种因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主观见于客观,客观反映主观。刑法规范只是统一整体,不是有机统一整体。有机统一整体的提法,应该删除“有机”二字。有机统一整体,自身应具有某种功能性;统一整体,自身不具有某种功能性。它们两者的关系,如同树木与树叶之间的关系。故犯罪行为作为主客观相统一的整体,犹如树叶正反两面不可分的现实状态一样。

关于主客观如何统一的问题。主客观相统一是对行为存在状态的描述。陈兴良教授提出了主客观如何统一的问题,认为这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软肋,也是赞成论者仍然没有回答的。这里陈兴良教授有不切实际的想法,认为行为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是独立的。其实,行为的主客观因素本身,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主客观相统一是对行为之存在状态的描述,行为本身就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不存在主客观应如何统一的问题,更谈不上存在软肋。刘艳红教授认为主客观相统一是套套逻辑。例如,四足动物有四只脚这个话,无论什么地方讲,肯定是不会错的,但内容却是空洞的。笔者认为,与四足动物有四只脚一样,主客观相统一是对犯罪行为之存在状态的描述,都是强调字面含义,不存在套套逻辑的问题。

犯罪论体系的内核都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论体系是在生活事实与刑法规范之间架设桥梁的工具。犯罪论体系要与刑法规范自身的主客观相统一性质相适应,于是犯罪论体系的内核无疑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的展开。世界上三大犯罪论体系分别是,英美的双层次,德日的三阶层,中俄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作为主客观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不可能被拆解为独立的若干个零部件(组成部分)的。因此,作为整体的犯罪构成,犹如立体物一样,唯有通过设置不同维度来观察这个立体物,才能准确认识和把握它。不同的犯罪论体系所设置的观察犯罪构成的维度各不相同,双层次是从两个维度(本体要件与责任充足要件)来审视犯罪构成的,三阶层是从三个维度(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来审视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是从四个维度(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来审视犯罪构成的。三大犯罪论体系的差别,形式上是审视犯罪构成的维度不同,实质上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展开。

二、四要件体系的若干修改及应用

首先,四要件体系是四维立体的。由于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是不可分的,主体与主观方面是不可分的,客体与客观方面是不可分的,主体与客体亦是不可分的。可见,四要件绝不是四个独立的组成部分,而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如前所述,四个要件只能视为观察犯罪行为的四个维度,犹如从东南西北四个角度观察一座建筑物(四维立体)一样。四要件既然是立体四维的,自然就没有顺序可言,没有位阶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四要件概念是抽象层面的,例如四要件中的犯罪主体,生活事实中的行为主体,两者根本不是同一层次上,不能混为一谈,不然会得出荒谬的结论。案件发生后,侦查阶段犯罪构成的四个维度仿佛被云雾笼罩一样,查明案件事实犹如在纸上画画,哪个维度最先从云雾中显露出来,就将哪个维度先画出来,当想方设法将四个维度都画齐全之后,犯罪性质最终就确定下来了。其中,并没有固定不变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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