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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件体系之凤凰涅槃/肖佑良(3)
其次,四要件有明确规格标准。其中,客体要件是四要件中最重要的价值判断。它不仅具有质的规定性,而且还具有量的规定性,即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该指标内含两项内容:一项是危害行为自身社会危害性大小(视为负值),另一项是案件中为社会所容忍的附随因素的大小(视为正值),两项相加就是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四要件应用于中间行为案件时,必需以犯罪圈中的行为作为参照物,才能准确判断。否则容易误判。这一修改是与我国刑法体系的立法模式即定性+定量的模式相适应的。之前,我们的四要件体系无法体现量的规定性,尤其是作为价值判断的客体要件,使得四要件体系与我国的刑法体系不相协调,结果带来了一系列的理论上的缺陷和实务中难题。

再次,对四要件共犯理论的修正。共同犯罪是四要件体系中问题最突出的一章。根据我国刑法体系的组成结构,笔者认为应将参与犯罪人视为一个拟制人,所有参与犯罪人的行为都视为拟制人所为,首先考虑拟制人犯罪成立与否,其次考虑共同犯罪是否成立及正犯、共犯范围。换言之,四要件理论中的共犯论应按两步走的模式实际操作。

经过上述修改后,新四要件理论几乎完美地涵盖了犯罪论体系的全部内容——犯罪概念、犯罪构成、违法阻却事由、故意犯罪结束形态、共同犯罪形态及罪数形态。尤其是处理中间行为,四要件体系将得心应手、游刃有余。四要件的修改,以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基础,参考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精心打造,促成了传统的四要件体系凤凰涅磐。

中间行为的妥当处理是衡量犯罪论体系的试金石。我国刑法学界不少人,尤其是陈兴良、张明楷、周光权、刘艳红等学者极力主张用三阶层(或者二阶层)体系取代四要件体系。他们主要理由之一就是对中间行为的处理,三阶层比传统四要件灵活得多,具有明显优势。原因是三阶层(或者二阶层)考察犯罪构成的维度是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尤其是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包容性比较大。判断中间行为是否成立犯罪时,就有比较大的辩护空间和回旋余地。对期待可能性等新的刑法理论,比较容易纳入阶层化的体系之中。阶层体系的这种特点,使我国德日派刑法学家十分着迷。相比之下,四要件体系中的各要件,尤其是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内涵是确定的,包容性极小,几乎没有多少辩护空间和回旋余地,对期待可能性等新理论不能纳入体系之中。令人欣慰的是,四要件体系中有一个价值判断要件即客体要件是能够进行修改的。诚如前述,将客体要件的内涵重新设置,即在传统质的基础上加入量的因素即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这个指标通常是这样确定的,以犯罪圈中的行为之社会危害性大小为参照物,并将其视为负值,以中间行为所附随的为社会所容忍的因素视为正值,将正值与负值叠加,结果就是中间行为之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也就是中间行为的犯罪客体之量的规定性。四要件体系客体要件修改后,对中间行为的处理远比阶层体系直观和简便。如果说四要件修改之前,阶层体系还具有某种优势的话,那么客体要件修改之后,形势将会发生令人意想不到的根本性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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