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件体系之凤凰涅槃/肖佑良(4)
关于体系内解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问题。这个难题,传统的四要件无法解决,修改后的四要件势如破竹。这里以妇女面临强奸威胁时正当防卫故意杀人为例。当妇女面临不法侵害人实施暴力强奸行为时,妇女趁不法侵害人脱衣服不注意的瞬间,从身旁拿起一块石头猛砸对方头部,将其砸死。本案主观方面,防卫人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具有使用石头猛砸不法侵害人头部的杀人行为及死亡结果,主客观相统一符合故意杀人的行为特征。然而,防卫人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面临强奸不法侵害的现实紧迫威胁,防卫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具有重要的附随因素,防卫人的行为符合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条件,这种附随因素的存在使得防卫人的故意杀人行为之社会危害性消减为零,结果犯罪客体要件由于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为零,不仅防卫人不构成犯罪,而且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条件,属于法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紧急避险的情形亦如此类似。
关于犯罪概念“但书”之体系性地位的问题。犯罪客体要件注入了量的规定性之后,四要件通过犯罪客体在体系内解决“但书”的地位问题,易如反掌。尽管危害行为主客观方面符合犯罪构成的规格标准之要求,但是当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时,因其社会危害性大小明显达不到犯罪圈行为规格标准之要求,使得危害行为之犯罪客体要件不能满足犯罪成立的条件而直接出罪。
洞穴奇案。该案主客观要件显然符合故意杀人的规格标准,但是案发时的特殊背景——牺牲一人救活多人,削减了杀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衡量的结果是全案社会危害性大大下降,客体要件达不到典型故意杀人犯罪规格标准之要求,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癖马案。该案涉及期待可能性理论,同样纳入犯罪客体中进行考虑。马车夫的行为主客观要件显然符合过失罪的规格标准之要求。但是,马车夫因养家糊口,不得不冒险驾驶马车,这一特殊背景能够削减马车夫的过失行为之社会危害性,使癖马案的犯罪客体要件达不到过失犯罪所要求的规格标准之要求而出罪。
修路炸石制造黑火药案。从行为的主客观方面特征看,完全符合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规格标准之要求。但由于该行为之生产生活正当需要的背景,爆炸物已经使用了,路已经修好了,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后果,这些附随因素大幅削减了非法制造爆炸物行为之社会危害性,使得全案的社会危害性降为零或者降到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水准,因而本案犯罪客体要件之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达不到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规格标准之要求,全案应认定无罪。这里根本不需要引用刑法第十三条之但书规定(该案的处理曾因引用但书而饱受刑法学者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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