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件体系之凤凰涅槃/肖佑良(6)
三、四要件的误解及三阶层的喧嚣
四要件是平面闭合式结构。这个观点最早是陈兴良教授提出的,其实是个误解。假如这个观点是成立的,意味着四要件要么是四条线,要么是四个面。无论是四条线,还是四个面,要组成一个闭合式结构,四条线或者四个面必然具有很大程度的相似性。然而,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这四个要件完全没有可比性。这就意味着四要件是平面闭合式结构的观点,不符合客观实际,纯粹是主观臆测的产物。然而,这种谬论以讹传讹,不少人信以为真,跟着人云亦云,抹黑四要件,目的是要推倒重来。
阶层体系层层递进的逻辑性。以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为代表的三阶层体系,被公认为德国刑法学引以为傲的学术资产。坚持违法与有责的区分,就是坚持了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然而,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经历了早期的毫无联系到当今的“违法构成要件”通说之形成。构成要件与有责性的关系,也经历了早期的毫无联系到当今的“有责构成要件”通说之形成。可见,构成要件与违法性、有责性之间从毫无联系到彼此融合的历史表明,构成要件论的发展史,实际上就是违法性阶层与有责性阶层逐渐融入构成要件中的历史。原本应当独立的违法性阶层,逐渐融入构成要件;本来应当独立的有责性阶层,也逐渐融入构成要件。结果原来中性、无色的构成要件,逐渐承载了越来越丰富的价值内容,最终将要成为了事实与价值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具体表现形式为主客观相统一的整体。阶层体系层层递进的逻辑性,不仅无法找到实例能够证明,而且为阶层融合的理论发展趋势所否定。需要强调的是,三阶层是可以倒置的。凡是用三阶层处理的案例,用倒置的三阶层也能够处理,结论必定是相同的,位阶性无从谈起。显然,层层递进的逻辑性不过是子虚乌有的幻觉而已。
我国阶层论者的躁动。我国某些德日派刑法学者中,极力鼓吹用阶层体系取代四要件体系。然而这种推倒重来的意见,既不能代表最先进的刑法理论发展成果,又不能代表最先进的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基本上就是想当然,最终难逃被历史清算的命运。阶层论者企图用实例来证明四要件体系不如阶层体系。研究发现,阶层论者所使用的案例,要么是自己犯了错误,要么是他人犯了错误,都是用一个错误证明另一个错误,即证明阶层体系更优越。殊不知,四要件与三阶层都是定性的工具,其实质是相同的。所以,三阶层或者四要件用于相同的实例,不可能得出矛盾的结论,除非出现错误。因此,所有使用实例证明四要件不如三阶层的论断,无一不是基于错误或者误解而得出来的谬论。论述者受制于实务经验不足或者知识面有缺陷,通常自己无法识别罢了。这批德日派刑法学者发表了许多文章或者出版了大量书籍,力推阶层体系。究其内容,无非是在重组自己的偏见,还以为自己在思考,思考如何拯救世界。这批人中间汇集了我国刑法学界的许多人。笔者认为,中国刑法学的“失语症”之根源,就在于这批德日派刑法学者端着中国的大米饭,心里想着德国的汉堡包或者日本的寿司,受实务经验不足的制约,无法真正找到四要件体系症结之所在,更谈不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了。于是乎,病急乱投医,推倒重来论就产生了。历史将会确认,阶层体系无非是一个错觉,而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更是错觉中的错觉,是刑法理论故弄玄虚达到极致的产物。这些理论的基础是人为设定的,脱离实际,价值有限。有学者将阶层体系称为“明珠”或者“钻石”,太过于夸张了,名不符实。四要件修改后,传统四要件应被阶层式体系取而代之的所谓种种理由,不过是乌合起来的猢狲,树倒猢狲散是必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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