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件体系之凤凰涅槃/肖佑良(7)
阶层体系与四要件体系的发展趋势。有学者认为,将构成要件分别融入违法性阶层和有责性阶层后,构成要件就失去了独立性,最终埋没在违法性和有责性之中销声匿迹了。因此,有学者提出我国应以二阶层取代四要件,原因是构成要件消失后,三阶层就缺乏前提和基础了。笔者认为,三阶层中唯有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是形式载体,是事实,违法性和有责性是实质内容物,是价值。三阶层之间的融合,只能是违法性或者有责性融入构成要件中,即价值融入事实中,才会形成新的价值标准。况且,二阶层是以“客观是违法的,主观是有责的”这一古典纳领为基础的。然而,我国刑法中只有故意(过失)犯罪的规定,且明确应当依法负刑事任务,没有故意(过失)规定。故意(过失)犯罪意味着故意与过失必定具有违法性的。所以“客观是违法的,主观是有责的”前提,在我国刑法体系中根本不存在。因此,我国学者所提出的二阶层体系同样是没有前提和基础的。笔者认为,国内的二阶层体系,只是阶层体系走向没落消亡过程中的昙花一现,是阶层论者极力维护“引以为傲”学术资产的垂死挣扎。道理很简单,二阶层以摇摇欲坠的“客观是违法的,主观是有责的”古典纲领为基础的,主客观相统一是以“客观是违法的,主观是违法的”为基础的,两者之间仅一纸之隔而已。因为通常情形下客观是违法的,主观必定是违法的。所谓主观有责但不违法的观点,无非是自欺欺人。我国的阶层论者理论上目光短浅,看不清历经构成要件违法有责类型阶段,客观归责论阶段,未来最终的发展趋势就是主客观相统一。因此,阶层体系理论上最终归宿就是全部阶层融合在一起,实现主客观相统一,并为新四要件体系所吸收。
四、新四要件体系与直接定性法
诚如前述,犯罪论体系是在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架设桥梁(定性)的工具。双层次,三阶层或者四要件都是这种性质的工具。凡是工具,就可改进。这些工具应用时,一般离不开传统的三段论。其中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结论就是案件的定性。这种传统方法,强调解释法条。然而,研究发现,完全可以废弃三段论,在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直接牵线搭桥完成定性,这就是直接定性法。这里案件事实是大前提,法律规范是小前提,小前提不变,直接从案件事实中归纳提取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事实,即从大前提中归纳小前提,归纳提取成功就以此法律规范(小前提)定性。直接定性法重点在事实上,不解释法条,使用归纳思维;传统三段论定性模式重点在解释法条上,事实是附属的,使用演绎思维。直接定性法最大的优势是,从案件事实中归纳出来的定性,结论是客观唯一的。万一意见分歧,只要回到案件事实上,很容易查明原因,解决分歧。直接定性法强调案件事实清楚,强调知识面一定要宽广。知识面不足,尤其是案件事实涉及某种专业知识时,极易导致案件事实认识上的偏差,定性错误经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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