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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件体系之凤凰涅槃/肖佑良(9)

当遇到多行为疑难案例时,有必要走第一位定位直接行为,即从案例中寻找直接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或者事件(其中事件一般对应不作为犯罪)。接着,围绕着行为人的直接行为之主客观特征进行第二步定性。犯罪客体作为综合衡量社会危害性大小的构成要件,可以为期待可能性理论、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的理论提供安身立命之所,为刑法学的发展预留广阔的空间。直接定性法这种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核心的犯罪论体系,可以根据实际情形对第一步和第二步第二组进行简化或者保留。由于简单案件和疑难案件都纳入其中,直接定性法将对实务中所有案件类型实现全覆盖,新四要件体系的适用率达到100%的水准。相比之下,三阶层体系即便在成为通说的德国,90%以上的法官在实践中也不会运用“三阶层”理论来认定犯罪,意味着三阶层体系应用率仅局限于解决10%甚至1%的疑难事案中。

直接定性法的比较优势。新四要件体素具有四大比较优势,一是简便易学;二是结论客观唯一,三是高效率,四是通用性强。这四大优势是三阶层体系所望尘莫及的。与三阶层相比,四要件的内涵一目了然。最重要的是,四要件本身可以直接对应生活事实中具体的人与事,可以直接对应刑法规范条文。而三阶层中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不仅不能直接对应生活事实中具体的人与事,也不能直接对应刑法规范条文。因此,与三阶层相比,四要件更加接近案件事实和刑法条文本身,因而降低了四要件定罪操作的难度,被告人可以现学现用为自己辩护。而三阶层因其内涵的复杂性及阶层判断的专业性,不经过长期专门训练,几乎不可能把握得住,更不用说被告人现学现用自我辩护了。这是新四要件体系的第一大优势。第二个优势是结论客观唯一。四要件应用中,如果抛弃三段论模式,从演绎到归纳,与直接定性法搭配起来,得出的结论往往就是客观唯一的。因为直接定性法是以案件事实为大前提的,刑法规范为小前提,小前提不变,直接从大前提中归纳提取小前提的构成要件事实,当小前提全部提取成功,就以此小前提确定案件的性质。由于小前提是从案件事实中直接归纳提取的,等同于案件结论直接从案件事实中归纳出来的,结论自然是客观唯一的。万一发生分歧,只要回到案件事实层面上,就可以找到产生分歧的原因。因为事实是唯一的,结论必然是唯一的。这个优势是阶层体系无法比拟的。第三大优势是四要件的高效率。从直接定性的操作过程看,对案件事实直接定性得出结论,高效率自不待言。直接定性法要求阅读大量案例分析,掌握足够多的经验和技巧,面对任何案例,只要把目光盯着案件事实,不用解释法条,心无旁骛,直接归纳得出定性结论。在这种情形下,一个使用直接定性的四要件的人,面对多个使用间接定性的三阶层的人挑战,使用三阶层的人数再多都没有赢的机会。因为四要件直接定性走直线,三阶层间接定性(三段论)走曲线,四要件优势明显突出。第四大优势是通用性。四要件体系修改后,所有案件都将纳入新四要件体系处理,实现全覆盖达到百分之百的应用率。相比之下,三阶层体系即便在成为通说的德国,90%以上的法官在实践中也不会运用“三阶层”理论来认定犯罪,意味着三阶层体系应用率仅局限于解决10%甚至1%的疑难事案中。新四要件体系的这个优势是传统四要件体系或者三阶层体系无法比拟的,不能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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