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实体、程序及法规解读大全/王卫洲(2)
四、调查登记和公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五、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六、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求意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论和以公布,并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七、修改征收补偿方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1)根据征求意见研究修改补偿方案,将征求意见和修改公示予以公布。
(2)旧城改造,多数人认为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组织听证,修改方案
八、选定评估机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2)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九、初步评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由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房地产市场均价和征收所需资金总额进行评估,确定征收补偿资金预算
十、存储补偿安置资金,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补偿资金到位由金融机构出具证明。
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二、决定征收并公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概念
概念: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依法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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