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实体、程序及法规解读大全/王卫洲(5)
六、复核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七、鉴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同被征收人协商解决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鉴定机构:由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10日之内出具鉴定意见。
3、评估环节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三、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指被征收人同征收主体(一般为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 在房屋征收活动中签订有关如何补偿、安置、移交房屋等事项的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代表征收主体签订协议的,应当由征收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合同,被征收人对协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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