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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先予执行实务探讨/王克先
行政行为先予执行实务探讨
王克先 吕凯利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 行政行为先予执行与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有所不同,行政行为先予执行除了行政诉讼期间先予执行外,还有非诉行政行为先予执行。行政诉讼期间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前,为避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依行政机关或权利人的申请裁定义务人先行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非诉行政先予执行,是在没有诉讼的情形下,为避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或权利人的申请依法义务人先行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为避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行政行为先予执行很有必要,基于现实需要,行政行为先予执行制度应予完善而不是摒弃。
[关键词] 行政行为 先予执行 法律依据 完善
一、问题的由来
某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某公司违法占地案:国土资源局在对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公司仅修建了围墙,但在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该公司已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了厂房,该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时,该公司已安装了设备,待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该公司已在生产。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将1990《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三个月起诉期限修改为六个月,将三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修改为六个月,二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修改为三个月。更长的起诉期限和审理期限,虽有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充分维护自身权益,人民法院有充裕的时间审理行政案件,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但也会影响行政效率,有时还会因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滥用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行为效力未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甚至未进入诉讼程序时,行政机关或权利人可否要求人民法院裁定义务人先行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呢,这就涉及到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
二、行政行为先予执行的概念
行政行为先予执行与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有所不同,除了类似于民事诉讼先予执行的行政诉讼期间先予执行外,还有非诉行政行为先予执行。
(一)行政诉讼期间先予执行
1、行政诉讼期间先予执行的概念
行政诉讼期间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前,为避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依行政机关或权利人的申请裁定义务人先行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
行政诉讼的提起是行政诉讼期间先予执行的前提,行政诉讼期间先予执行必须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在诉讼期间,法院不会准予强制执行被诉行政行为,只有为避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才依法裁定义务人先行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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