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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先予执行实务探讨/王克先(4)
3、非诉行政先予执行的现实意义
非诉行政行为先予执行是基于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情况紧急,为避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提高行政效率,建立非诉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非诉行政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013年4月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规定: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四、行政执行复议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复议程序的创设,赋予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和不予执行裁定的救济权,同时增加了行政行为获得司法认可支持的可能性,充分发挥了行政强制执行的作用。
五、行政诉讼期间先予执行案例
2015《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多数人认为行政诉讼期间先予执行已被取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行政诉讼期间先予执行规定缺乏上位法的依据,一时行政诉讼期间先予执行几乎消声匿迹。
2016年3月17日9时许,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与三眼桥北路交叉路口开进数台重型挖土机,对一栋房屋实施拆除。
据悉,这是2015《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公开见报的全国首例行政诉讼期间先予执行案件。
据报道,因武汉市地铁6号线三眼桥北路站项目建设的需要,2013年10月2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简称江汉区政府)发布了江汉房征决字[2013]第5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同时公告的还有《补偿方案》。
吴某、李某共同拥有位于武汉市江汉区香江新村某楼房1层,建筑面积为287.51平方米的房屋,正好在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内。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吴、李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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