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先予执行实务探讨/王克先(5)
根据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2015年4月22日,江汉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两种补偿方式,由吴、李选择。
吴、李对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提出要3000万元补偿。协商未果,吴、李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江汉区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复议请求被驳回。
吴、李对武汉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2015年10月8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武汉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和江汉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案件审理期间,江汉区政府以吴、李被征收房屋未能及时拆迁,致使原定于2016年底完工的武汉地铁6号线工程实施受到严重影响,且该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市民出行安全等为由,申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同时,江汉区政府按照法律规定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供了中国银行武汉江汉支行营业部征收专户账号,以余额2.28亿元的款项做担保。
法院审查后认为,江汉区政府的申请符合《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2016年2月2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许江汉区政府先予执行被诉行政行为即江政征补字[2015]第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由江汉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六、结束语
2015《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文中没有先予执行,明确排除了适用《民事诉讼法》先予执行相关规定的可能。
2015《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较之《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行政诉讼法》对先予执行的申请主体、案件类型、诉讼标的及适用范围均进行了一定限制,体现了保护弱者、防止行政机关权力滥用以及平息“官”民矛盾等精神。这并不意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行政行为被废止。2016年2月2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院裁定准许江汉区政府先予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就是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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