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行政行为先予执行实务探讨/王克先(6)
2015《行政诉讼法》及《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行政机关或者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行政行为未作规定。笔者认为,基于现实需要,无论是行政诉讼期间先予执行还是非诉行政行为先予执行,均是不可缺少的。对于行政行为先予执行制度应予完善而不是摒弃。对于行政行为准予先予执行应从严掌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2、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不先予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行政机关申请先予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先予执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参考文献
[0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38号,2009年6月26日);
[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2011年9月9日);
[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法〔2012〕148号,2012年6月13日);
[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2013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