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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起诉离婚应为法定离婚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王克先
多次起诉离婚应为法定离婚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王克先 吕凯利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 法定离婚标准是指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坚持要求离婚,人民法院据以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现行法定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001年《婚姻法》对法定离婚标准采用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以增加离婚标准的可操作性,减少法官的主观随意性。但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是法官依据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兜底条款自由裁量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律明文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反而成为特殊个例,显然背离了法律的初衷。因此需要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进行补充和完善。多次提起离婚诉讼行为本身,已足以说明当事人对于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司法实践中对多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判决准予离婚已成为默认规则。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婚姻法》时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时将多次起诉离婚列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关键词] 法定离婚标准 多次起诉离婚 感情确已破裂
一、引题案例
2005年李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9月两人登记结婚,2007年7月生育一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李某于2011年、2012年两次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均被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13年5月,李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李某与张某系自主婚姻,双方结婚近七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有一子尚且年幼。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相互信任,加强沟通与交流,努力建立和睦家庭,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李某要求与张某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
婚姻自主权,应理解为男女有自由结婚的权利,也有自由离婚的权利。婚姻关系虽然是一个复杂的人身、财产关系,但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却越来越趋于简单,适婚男女因个人情感(不单指爱情)因素,自愿与对方结成配偶就形成婚姻关系。目前结婚非常方便快捷,使人真正享受到了结婚自由,离婚却远远没有结婚简单,很多时候,离婚如同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耗费当事人大量的物力、精力。婚姻的实质是带有人身性质的契约,这种契约建立在感情、物质、两性的基础上,并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要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合意消失,就使婚姻契约徒有外壳,法律应当允许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当爱情变成仇恨,当婚姻变成桎梏时,解除婚姻关系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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