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起诉离婚应为法定离婚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王克先(2)
三、法定离婚标准及其演变
法定离婚标准是指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坚持要求离婚,人民法院据以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如果双方同意离婚,则并不存在离婚标准问题。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中的重要篇章,在离婚制度中,法定离婚标准又是其核心。法定离婚标准在离婚诉讼中居于关键地位,因为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目的就是要解除婚姻关系,而婚姻关系能否解除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标准。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彻底废除了封建的男子专权主义,建立起男女平等的现代离婚制度。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但该法并未明确规定离婚标准。
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问题十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是否即行判决离婚?答:人民法院对于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如经调解无效而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准予离婚。如经调解虽然无效,但事实证明他们双方并非到确实不能继续同居的程度,也可以不批准离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是对《婚姻法》的解释,相当于后来的司法解释,这一解答表明夫妻关系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确实不能继续同居)是1950年《婚姻法》的离婚标准。
196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意见在二、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方面的问题之(一)离与不离的基本原则界限问题中规定:……对于那些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离婚理由不当,尤其是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经过教育有重新和好可能的,不要判决离婚。……对那些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确实不可能和好的,法院应积极做好坚持不离一方的思想工作,判决离婚。第一次明确提出将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作为法定离婚标准。
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意见在一、关于婚姻家庭纠纷问题之(一)准离与不准离的基本界限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离与不准离的基本界限,要以夫妻关系事实上是否确已破裂,能否恢复和好为原则。这里虽然没有使用“夫妻感情”,而使用了“夫妻关系”一词,但结合此时即将出台的1980年《婚姻法》,应当认为这里的“夫妻关系”与“夫妻感情”为同一意思。
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里法律直接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
2001年《婚姻法》坚持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该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直接照搬了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