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起诉离婚应为法定离婚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王克先(4)
《具体意见》也没有把子女列为判断夫妻感情的因素。
《具体意见》先是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然后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列举了13种情形(另有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兜底条款),凡属13种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就是说,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去综合分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方法;但是,凡属13种情形之一的,就不需要去综合分析,直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是标准。我们不能把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方法与标准相混淆,甚至颠倒。
六、多次起诉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和界定
现行法定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是,感情作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况,纯粹地属于个人精神活动的范畴,具有主观、抽象、可变等特征。更由于夫妻关系的隐蔽性,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很难查证。也就是说,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难以把握和界定,除非具有法定离婚情形,很难准确得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结论。
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以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言行作为评判基础,但有时当事人外部的言行与思想深处并不一致。法官在有限的时间内,对于两人的感情是很难把握的,这样就使大量离婚判决来自法官的主观判断。
(二)现实需要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进行补充和完善
2001年《婚姻法》将列举式的立法模式正式纳入离婚法定标准之中,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法定离婚标准立法新模式,主要目的是为增加法定离婚标准的可操作性,减少法官的主观随意性。但据《人民法院报》介绍:某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度的946件离婚案件中,仅有几例以分居两年或赌博恶习等判决离婚,绝大多数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判决离婚。另有资料表明,某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的186件离婚案件中,与他人同居2件;实施家庭暴力9件;虐待1件;有赌博恶习1件;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4件。法定离婚情形17件,占离婚案件的比例约9.14%,非法定离婚情形的案件169件,占离婚案件的比例在90%以上。也就是说,《婚姻法》明文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并没有成为离婚案件中判决离婚的主要情形,却成为特殊的个例。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具体列举的规范作用并不大,绝大多数案件是由法官根据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兜底条款自由裁量判决准予离婚的。背离了法律将列举式的立法模式正式纳入离婚法定标准之中初衷。现实需要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进行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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