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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起诉离婚应为法定离婚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王克先(5)
(三)多次起诉离婚行为本身,已足以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及《具体意见》虽然列举了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但在列举中都未明确将多次起诉离婚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婚姻法》规定了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兜底条款,《具体意见》规定了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兜底条款。那么多次起诉离婚是否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离婚案件,在六个月后又可以起诉。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是给当事人一个冷静期,给一个慎重对待婚姻、自我反省的机会,希望能够在一段时间内缓和夫妻间的矛盾,从而达到和好的目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大多数案件案虽结事未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没有得到解决,相反有些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反而更加严重。即使调解和好或撤诉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表面上有所缓和,但有些当事人彼此之间感情会比之前脆弱,再次起诉离婚的几率就大大增加。第一次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或撤诉后,再次起诉离婚的比例极高,甚至不乏第三次、第四次,无数次,不离婚不罢休者。
虽然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多次起诉离婚能否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但当事人多次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本身,足以说明当事人对于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诉讼是公民维护自身权益最后手段,相对协议离婚,起诉离婚的成本更大。提起诉讼、聘请律师都需要支付费用,诉讼期间的焦虑和担心一般人难以承受,更何况在法庭争论极其隐私的夫妻关系。可见,一个人为了离婚对薄公堂确实需要足够的勇气。当决定通过诉讼手段离婚的时候,应该认为当事人是下了决心来结束婚姻关系。对于一次二次没有离成,多次提起诉讼的,更足以说明夫妻关系并没有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四)司法实践中对多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判决准予离婚已成为默认规则。
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界限。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看法,即这种判断会有主观性。但不可否认,这种带有主观意识的判断里,还是有其客观的表现形式。如前所说,《婚姻法》列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具体情形,目的就是增加法定离婚标准的可操作性,减少法官的主观随意性。但是,现有的五种情形不能全面反映离婚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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