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起诉离婚应为法定离婚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王克先(6)
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对于不属于《婚姻法》所列举的情形,如与他人通奸、经常吵架、分居一年多未满两年等情形,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考虑。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除了明确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外,如判决准予离婚,被告一方可能采取过激行为,甚至酿成杀人、自杀等严重后果;提起上诉后也容易被改判,此时,判决不准离婚成为人民法院的最佳选择。因此,第一次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往往倾向于判决不准离婚,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会考虑判决准予离婚,如果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会考虑判决准予离婚为主。有资料显示,某基层人民法院一年审结的离婚案件中,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案件有93起,其中属于第二次起诉的为66件占71%,第三次起诉的5件占5%;判决或调解不予离婚的案件16件,均为第一次起诉。也就是说,该院对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基本判决不准离婚,对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基本判决准予离婚。说明司法实践中对多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判决准予离婚已成为默认规则。引题案例中第三次起诉离婚仍判决不准离婚只是特例。
最后,笔者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法律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时将多次(三次以上)起诉离婚列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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