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补偿案件中的政府被告主体地位思考 -以蔡齐魁诉乐清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征地补偿法定职责纠纷为例/朱碎有
土地征用补偿案件中的政府被告主体地位思考
-------以蔡齐魁诉乐清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征地补偿法定职责纠纷为例
浙江宝简律师事务所 朱碎有
关键词:征地补偿 法定职责 主体地位
摘要:在征地安置补偿纠纷中,作为征地单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向被征地农户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标准支付安置补偿费的法定职责,不会因为转付给村级集体组织而被视为履行完毕。
案件简介
蔡齐魁系涉案被征地八户农户之一。2012年10月许,乐清市芙蓉镇吕家田村9.732亩耕地因“虹芙延伸公路”被征用,其中部分系 蔡齐魁的承包地。蔡齐魁与其他7户阻止施工,芙蓉镇政府出面协调,称乐清市征地事务所已与吕家田村委会征地协议,会给蔡齐魁安置补偿。同月12日22日,蔡齐魁等八户与签订临时用地协议,约定由芙蓉镇政府负责协调征地款发放。公路施工顺利,蔡齐魁等八户向吕家田村委会讨要安置补偿,发现吕家田村委会同意补偿的方案与乐清市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缩水了。其中征地补偿款,吕家田村委会只愿补偿0.15万元/亩,而政府核定方案为9.6万元/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名额1个/亩,而政府核定3个/亩。蔡齐魁等八户奔走于芙蓉镇政府、乐清市征地事务所、吕家田村委会等,无果。后,蔡齐魁等八户求助于法律,委托浙江宝简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碎有将乐清市人民政府、吕家田村委会(第三人)告上法庭,诉求乐清市人民政府履行征地补偿法定职责,按政府核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标准向其安置补偿。
案件的焦点有三。其一,乐清市人民政府是否系适格的被告主体?
其二,蔡齐魁等八户系被征地的用益物权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乐清市人民政府是否应与其签订征地安置补偿协议?如应签订而未签订的情况下,乐清市人民政府是否仍然又义务安置补偿?
其三,乐清市人民政府是否应直接向蔡齐魁等八户履行征地安置补偿义务?
法理分析:针对以上焦点,逐一分析。先来分析第一个焦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三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上述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负有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等法定职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具体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相关事宜。乐清市人民政府作为涉案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负有依法支付各项补偿费用的法定职责,本案被告主体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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