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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补偿案件中的政府被告主体地位思考 -以蔡齐魁诉乐清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征地补偿法定职责纠纷为例/朱碎有(3)
三、政府主体地位不能缺失。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三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由此可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会因为转付给村级集体组织而被视为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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