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018号案例:江苏高院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自债权到期之日起算/陈召利(2)

笔者完全赞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结论性意见——计算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最早应当从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获清偿时开始起算,勇气可嘉,但其论证过程似乎过于牵强,突破文义解释,实质上间接否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的明文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笔者期待并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修改法释〔2002〕16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明文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一年似乎更为合理),自建设工程价款到期之日起算。



声明:本文首发于公众号利眼观察(chen_zhao_li),由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陈召利 律师主办,致力于宣传法律知识,分享律师执业经验,坚持原创,欢迎关注、转发与交流。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