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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借飞了的钱如何援回来/朱碎有(2)
开庭前,孙洪根提出:一,自己没有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捺印,和解协议书上“由红根担保”,不是自己写的;二,仅仅凭据短信息就让我承担责任缺乏依据。
分歧与论证:针对以上案件事实,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驳回起诉,理由有两点:1、担保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书面形式。本案中,担保人孙洪根未书面承诺承担担保责任,仅仅以短信息形式表示担保,担保合同未成立。
2、本案系前面案件执行过程中出具的“和解协议”,处理的办法应该是,原先案件应恢复强制执行,而不是重新起诉。重新起诉,违背一事不再理。
第二种意见:1、短信息也是书面形式,担保人的担保承诺成立,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2、被告王小明在法院执行阶段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而原告徐海泉在与被告王小明签署“和解协议”之后向法院执行申请结案后,并已经由法院裁定结案的情况下,原告徐海泉与被告王小明、李云霞之间形成新债权债务关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的分析。
第一种意见中第1点关于担保合同系要式合同的主要依据来自《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那么本案担保人以短信息形式的担保承诺是否系书面形式呢?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多种,最通常的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协商订立的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文本,也称作合同书或者书面合同。通常合同书中明确地记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具体内容。
因此,发生争议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比较容易解决纠纷,摆脱了“口说无凭”的状况。
合同也可以信件订立,也就是平时我们所说的书信。书信有平信、邮政快件、挂号信以及特快专递等多种形式。电报、电传、传真、短信息也属于书面形式,大量的合同通过这几种形式订立。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订立合同,主要形式有电子数据交换 (英文为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简称EDI)和电子邮件(英文简称为e-mail )。电子邮件(e-mail),又称电子信箱,电子邮件与我们平时寄信差不多。电子信箱系统中传递的信件与传统的信件不同,它是电子信件,其内容可以是文本文件,数据文件以及传真、语音和图像文件等。
关于“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也不限于明确规定的这几类。凡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可以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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