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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杨金雪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最早产生于19世纪初,吸收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的优点,使经营者能最大限度的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风险。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标准股东人数仍为复数,一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被排除在外,没有相关的法律建设,也不被社会所承认。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个人资本所占比重愈发增大,个人投资者为了享受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承担原则,把投资失败的风险损失降到最小,开始采用拉人头入股的方式凑足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最低人数,成立名义上为复数,实质上只有一人为股东的个人独资公司。1897年英国的萨洛姆诉萨洛姆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例,以立法的形式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925年,列支敦士登颁布《自然人和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自此之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逐步走上立法的道路。其他国家也逐步从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并立法加以调整和适用。2005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新的《公司法》问世,并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出明确规定,明确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在设立,责任承担方面等相关事项做出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由此开始走上新的道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的允许和出现,是对中国无数创业者和投资人的鼓励,揭开了经济发展的新篇章。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概述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在学理上,一人有限公司有广义之分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一人公司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股东(法人或自然人)仅为一人,公司全部股份由该股东一人掌握。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为复数,但只有一人掌握公司的股份,其余股东是为了满足法律对公司股份最低人数的要求,或者是为了唯一的股东的利益而持有部分股份的挂名股东,不论如何,公司股份的实际持有者都为一人。
随着我国立法对一人公司的承认,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在法律的保驾护航下开始出现在阳光下,因其较低的设立标准和有限责任原则的有效保障被投资者所青睐,一人公司的设立数量也呈上升趋势。一人公司作为公司制度中一种特殊的公司形态,开始有了自己的位置。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争论
虽然我国在立法上已经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但基于经济发展,社会影响和责任承担,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与否一直争议纷纷,观点不断,赞同和反对交相呼应,各执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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