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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杨金雪(3)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合理性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日益成为发展的大趋势,垄断的出现对市场而言,既是对经济的推动,又是对经济的挤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自身的规模和资本的低额,为众多投资者所青睐,独立经营数种不同事业,涵盖社会各行各业,在垄断之风大肆盛行的今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对巨大垄断资本的有益补充。同时,在千变万化的环境下,传统的公司形态已不再满足于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需要一个更加有活力的市场氛围,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是在经济环境下社会需要的产物,是对企业制度的补充和探索,是符合自有竞争及价值取向的果实。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立法进程

西方国家在19世纪就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所发展,不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公司的实务实践上。一个新生事物的出现往往不会在一开始就被人类社会所接受,它需要一个适应社会和被社会接受的过程。但是在工业革命较早开始的西方,有经济基础和先进开明的思想作为铺垫,唯利主义和个人幸福主义往往能使一个国家和他的人民一起为发展做出勇敢的尝试。西方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上虽是逐步进行但跨度不大,对一人公司的态度也很快属于明朗的状态。各国从开始的禁止设立一人公司,到逐渐承认存续中的一人公司,一直到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性,世界其他经济发达的国家也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表示承认和接受。而相比较我国,在国家性质和经济发展水平上,早年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建设我国一直处于一个缓慢而又保守的状态。
20世纪70年代,我国颁布外商投资企业法,该法律第二条即规定本法允许外商独资企业,同时未将仅剩一个合营者规定为公司解散的理由。
1993年我国《公司法》秉承传统公司法理念,只确立了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也未将仅剩一个合营者规定为公司解散的理由,该发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还有最低人数的限制,可见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采取“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谨慎态度,但值得注意的是,1993年的公司法原则上禁止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国有独资公司例外。
在这两年的法律规定中,国有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享有特权,其他投资者则被排除到范围之外,这是歧视还是 我们不得而知,中国加入WTO以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形态将会影响我国企业选择最佳投资方式的机会和跨国公司的建立,对于以一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中国而言,经济的发展不仅要推动国内经济活跃发展,更要在世界范围内找到属于中国自己的位置。中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就是一个良好的契机,这将是中国经济开启新篇章的一块跳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带动更多的投资者发展经济,创新经济。这对于有关经济的一切,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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