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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杨金雪(4)
2005年,我国公司法正式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公司发展的组织形式,与股份公司和其他公司形态拥有同等地位,同时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专章规定。
2014年我国公司法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也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出最新规定,“一元公司”出现,认缴制后 资本注册公示制度也逐渐走上法定道路。
从我国和西方国家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中就可以看出,国家经济是一切问题发展的土壤,也更直观的显现出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构建。西方国家是启蒙思想的摇篮,是工业革命的发源地,是从古至今世界范围内经济发展的排头兵。他们有着更为豁达的心态和视野,注重个人的幸福感,致力于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只要是对经济发展有利的,政府会支持,资本家也有自己的头脑,相关法律就这样被推出来了。而相比较中国而言,中国人自古心怀天下,以国家利益为重。凡涉及国家,那必定是选择最适合的。在中国的法律建设上,每一段时期的立法都是符合当时国家国情的,步步推进,透过现象发现本质,改革开放初期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初级阶段,不久市场经济才刚刚正式走上发展轨道,涌现出一大批“下海”经商的人,国家给予了一些宽松的政策,人们也是刚刚才有了从商赚钱的意识。整个市场环境是需要在国家的宏观控制和指导下进行的。如果那时就有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想必会出现经济混乱,滥用法人资格的情况,也不利于经济的稳步发展。虽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现的较晚,但总的来说还是时机还是适宜,既乘了WTO的东风,又迎合了中国经济稳步提升洪流,也算是锦上添花吧。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利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以其自有的特点和发展方式逐渐在公司市场中立足发展并逐步拥有属于自己的位置,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在当今经济环境下市场发展的产物,有其利亦有其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利之处在于,在公司设立上,设立程序简便,条件要求低,易于成立。对大多数资金持有量少的创业者来说,如此优越的设立条件无疑给予其极大地鼓励和政策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承担风险小,更为敢于冒险的小资本出资者更大的闯劲。在公司经营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最大的股东身兼董事长和总经理,万事大权集于一身,避免了复杂的人员不同的想法而对公司决策产生的纠纷,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另外,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会产生许多不确定因素,由于继承、转让股份等情况都有可能导致一人公司的出现。如果禁止继发型一人公司的出现而让其推出公司市场,将对已经融入到市场的该种公司造成资源的浪费。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对于维持公司的存续,稳定经济发展还是有它特有的功能和作用的。在公司的责任承担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小而单一,因其注册资本本就较其他公司形态少,其生产经营方向不会过于复杂。如若发生问题纠纷需要处理解决,承担有限责任由于锁定经营风险,把责任的范围缩至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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