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杨金雪(6)
第二;适当情况下揭穿公司的面纱,充分利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对于已经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组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其成员出于不正当目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并因此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法院可以集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否认该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责令法人的社员直接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为了避免对债权人的损害,适当情况下对责任的直索是应公平原则要求的救济措施,也是符合民法“权利不得滥用”“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充分利用,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对法人人格的滥用,不再把有限责任原则当做逃避责任的灵丹妙药,同时又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补充和发展。
第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其需要设立董事会,但监事会必须设立。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董事会的设立有法律规定的标准,让一个人数不多的公司强行组成董事会也是滥竽充数,没有实现董事会存在的真正意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法对其进行于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同等的法律地位进行专章规定,但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必须设立监事会并未涉及。根据我国法律制定的一般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未作出规定的使用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设立监事会成员组成难度如董事会,但必须设立监事。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监事是有合法根据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只有一个股东而产生的种种弊端,如果没有监事加以监督制约,后果可想而知。所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董事会依需要设立,监事则必须设立。
第四;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转投资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五、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联想到独资发展的多样性
独资,字面理解就是自己出资,后面可加很多名词。对于独资,自古的小商小贩现在可以洋气的称之为个体工商户,掌柜的店老板也可以笑称是企业老总,独资意味着创业和创业活动,大头只有一个人。比如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单独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就是国家。这也是独资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一直存在。从独资的发展规模来看,规模大的足可垄断,例如稀缺资源的开采,规模小的覆盖面极广,像大街小巷的个体工商户。只是不论规模大小,他们都作用于经济的每一个细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是其中的一部分,它是国有独资企业的扩展,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它与其他独资企业一起,展现了独资的多样性,但他们又有不同,下面以个人独资与一人独资为例说明对比。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