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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杨金雪(7)
市场竞争主体也有其进化论,一个公司企业的发展形态从小到大都有其发展规律。很多人非专业人士会把一人公司定义为我们常常所说的“个体户”,也有的人会把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混为一谈。其实不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形态发展的产物,有其共同之处又有其区别所在,主要表现在:
1、投资人的责任承担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遵循有限责任原则,在出资者可以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出资者以其全部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则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法律形式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民事主体,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独立财产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是自然人,其独立于企业之外,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和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
3、法律对投资人的身份限制上: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责任只能由自己独立承担。
4、税负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要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所要缴纳的则是个人所得税。
5、设立条件上;我国公司法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在投资额和设立条件等有着不同的规定,尤其是对注册资本有着最低限额的规定。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对其公司注册资本等实质要件并没有做过多要求。

六、结论
如今,创业和就业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两难的选择。虽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还不尽完善,但自从一人公司变得合法以后,关于一人公司的纠纷大量出现。这说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前景还是值得期待的。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有知识有能力却仍然面临找工作的窘境,而他们确是最有冲劲和闯劲的一批人。法律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规模小,设立程序简易的公司形态如果给予大量支持,将会鼓励大量创新血液融入到市场的发展,这将带给经济以无限活力。国家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规划上,除了要完善立法,最重要的是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并将二者充分结合。用严格的惩处制度处罚企业的失信活动,对性质恶劣的不良投资、危害社会以及债权人利益的虚假投资严惩不怠。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社会信用秩序,对于中国这种人口基数大,发展很不平衡的国家而言,在某些行业领域,资本实力和经营规模的大小并不能决定一切,小规模反倒 别有一番色彩,在某些时候展现他的优势。只有利用好他的优势,才能发挥其在增加就业,发展经济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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