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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号案例:既约定诉讼管辖又约定仲裁管辖,部分无效OR全部无效?/陈召利(2)



案例评析:

目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与案例2的观点一致。但是,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在当事人既约定诉讼管辖又约定仲裁管辖的情况下,关于仲裁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但其中关于诉讼管辖条款的约定仍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同案不同判,司法裁判混乱,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笔者强烈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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