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信用卡申请过程的若干法律问题/王克先
论信用卡申请过程的若干法律问题
王克先 吕凯利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 信用卡,是指发卡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申请人的信用与偿还能力给予一定授信额度,持卡人可在授信额度内先消费或提现,后还款的电子卡片。信用卡的使用应签订信用卡使用合同,信用卡使用合同是经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签订的综合信贷合同,合同约定发卡人将一定数量的货币借给持卡人,持卡人按照约定使用、偿还货币,合同还约定了发卡人、持卡人双方在信用卡使用中的其他权利义务。现实很少有人注意到与信用卡使用合同不同的信用卡申请合同的存在,信用卡申请合同标的是申请人向发卡人申请信用卡的权利义务,要约是发卡人希望符合申请条件的受要约人申请信用卡,承诺是申请人提出信用卡申请。订立信用卡使用合同时,申请人的要约需要发卡人提供发卡人总行印制的特定格式的信用卡申请表作为必要步骤。如发卡人拒不提供申请表,违反了申请人要约过程中发卡人的应尽义务,属于违约。而从信用卡申请合同这一角度来看,申请人一旦提出信用卡申请,信用卡申请合同即告成立,发卡人应履行其合同义务,接受申请人的信用卡申请,否则也属于违约。如果发卡人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为依据,拒绝符合申请条件的公民申请信用卡,则属于侵权行为。
[关键词] 信用卡 申请过程 法律问题
信用卡是一种便捷的支付结算工具,可以免去携带大额现金的烦恼,还可以在授信额度内先消费或提现,后还款。信用卡自问世以来就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与青睐。但我国信用卡发展历史较短,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尤其是信用卡申请过程中的法律规制更显欠缺。
一、信用卡概述
1、信用卡的概念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一般认为,信用卡是指发卡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申请人的信用与偿还能力给予一定授信额度,持卡人可在授信额度内先消费或提现,后还款的电子卡片。从法律性质看,信用卡是一种非现金的交易支付结算工具,是一种信贷服务。
2、信用卡的历史
信用卡起源于美国。1915年,美国的一些百货商店、饮食娱乐业、汽油公司向特定的顾客发放一种金属徽章作为信用筹码,顾客可凭徽章在商店及其分店赊购商品,约期付款,这就是信用卡的雏形。据说,有一天,美国商人弗兰克•麦克纳马拉在纽约一家饭店招待客人用餐,就餐后发现忘记带钱包,不得不打电话叫妻子带现金来饭店结账,因而深感难堪,于是产生了创建信用卡公司的想法。1950年春,麦克纳马拉与他的好友施奈德合作投资一万美元,在纽约创立了“大莱俱乐部”即大莱信用卡公司的前身,大莱俱乐部为会员们提供一种能够证明身份和支付能力的卡片,会员凭卡片到指定27间餐厅可以记账消费,不必付现金,这就是最早的信用卡。1952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作为金融机构首先发行了银行信用卡,成为第一家发行信用卡的银行。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