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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卡申请过程的若干法律问题/王克先(5)
前述流程中第6阶段是发卡人对信用卡申请的审核过程,是发卡人作为受要约人是否同意要约人要约的意思表示过程。
如发卡人总行审核通过申请人的信用卡申请,通知申请人,是承诺。如经发卡人总行经审核没有通过申请人的信用卡申请,通知申请人,是拒绝要约。
五、发卡人不当限制或拒绝信用卡申请的法律性质
(一)违约
申请信用卡的行为具有特殊性。一方面,申请行为发生在信用卡使用合同订立前,属于信用卡使用合同中的要约行为;另一方面,申请人的要约需要发卡人提供发卡人总行印制的特定格式的信用卡申请表作为必要步骤,有别与一般意义上的要约人可以自由作出要约。这决定了申请人在作出要约的过程中,发卡人有不可推卸的提供申请表的配合义务。
申请人与发卡人订立信用卡使用合同的整个过程中,都采用要约、承诺的方式,该模式具有一定的信息不对称性与行为的延迟性,有别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如发卡人拒不提供信用卡申请表、不受理申请,违反了申请人作出要约过程中发卡人应尽的义务,本质属于违约。
而从信用卡申请合同这一角度来看,申请人一旦承诺发卡人希望符合申领条件的受要约人向发卡人申领信用卡的要约,信用卡申请合同即成立。发卡人应履行其合同义务,接受申请人的信用卡申请。如发卡人违反信用卡申请合同,显然属于违约。
(二)侵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三、规范金融机构行(九)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如果发卡人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据,拒绝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是对法律、法规所指向内容的缩小,这一行为使得原本受法律法规保护的部分公民的权利丧失,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侵权行为。


参考文献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0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2015年11月4日成文,2015年11月13日发布);
[03]《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17号,1999年1月5日发布,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04]《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 ,2010年7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0次主席会议通过,2011年1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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