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他人婚姻弄丢了的奇葩判决是“典型案例”吗?/王礼仁
把他人婚姻弄丢了的奇葩判决是“典型案例”吗?
——从北京十大“典型案例”说起
王礼仁
【内容摘要】目前“典型案例”满天飞,有时甚至一次批发四十多件;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都在发布“典型案例”。有些“典型案例”并不典型,包括最高法院公布的许多案例在内,甚至存在理论瑕疵和法律适用错误,不仅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还会对社会和司法造成新的混乱。这里仅以北京高院近期公布的十大行政诉讼案例中的婚姻登记案为例,说明“典型案例”存在的问题。并建议今后发布“典型案例”的机构、程序要统一;对典型案例的内容审查要从严,宁可少发布或不发布,也不能乱发布。本案也可成为民事和婚姻法学者、行政和民事诉讼法学者研究对象,“以案促法”,推动我国法律体制的重大改革。
【关键词】典型案例;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婚姻当事人;案件性质
2016年5月1日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周年,4月29日北京高院通报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审理情况并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第8案例是“刘甲诉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案”。[1]这个案件的定性、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诸多方面,存在问题,不具有普遍知道意义。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把一个身份被冒用的婚外人作为婚姻当事人,把一个真正的婚姻当事人的婚姻弄丢了。同时,行政行为无效的判断标准、起诉期限、证据规则、撤诉规定等,并不适用登记婚姻效力纠纷。
但本案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审判实践中,通过行政诉讼确认身份被冒用者的婚姻登记行为无效或撤销婚姻登记的做法,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如2014年春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在短短两个月时间就判决10多件身份被冒用者起诉撤销婚姻登记的案件。剖析本案问题之目的,在于“以案促法”,即以具体案件促进和推动我国行政诉讼法律体制改革。希冀民事和婚姻法学者、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法学者,以本案为研究对象,为理顺相关诉讼程序,提供理论支撑。
一、北京高院关于“刘甲诉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案”介绍
北京高院的通报分“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典型意义”三部对该案介绍如下:
(一)基本案情
1994年10月28日,原昌平县平西府乡人民政府为刘甲、王某某办理了昌平字第3007394号结婚登记。2015年3月23日,刘甲提起行政诉讼,称其从未与王某某办理过结婚登记,其与配偶赵某某于1997年6月10日登记结婚,其与王某某的婚姻关系不存在,故将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诉至法院。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