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他人婚姻弄丢了的奇葩判决是“典型案例”吗?/王礼仁(3)
二、对本案是否能够成为典型案例的评析
(一)先排除四个疑问
1、刘乙如何取得刘甲身份,刘甲对刘乙使用其身份何时知道?是否超过一般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2、此案是20多年前的婚姻登记,是否超过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
上述两个问题涉及本案到底是适用一般起诉期限,还是适用最长起诉期限?本案已经超过了最长起诉期限。本案是根据何种起诉期限受理的?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长起诉期限 ?设置最长起诉期限的价值和意义?
3、刘甲的诉讼请求是什么?根据案例介绍,刘甲称“其与王某某的婚姻关系不存在”。那么,刘甲的诉讼请求到底是“确认其婚姻不存在”,还是确认“刘甲与王某某办理的结婚登记行为无效”?不同的诉讼请求,既涉及到适用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也涉及到在同一诉讼程序中的不同审理方式和判决结果。
4、哥哥刘甲是否有帮助弟弟刘乙打官司之嫌?实践中,不少哥哥和姐姐为了弟弟或妹妹打赢官司,将对方扫地出门,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实际上是帮助弟弟或妹妹打官司,以获取解除婚姻关系和财产上的主动权。
由于本案事实介绍有限,对有关事实并不完全清楚,对上述疑问不予置评,先予排除。
(二)再提三个思考问题
1、谁是本案婚姻当事人?到底是刘甲与王某某的结婚登记,还是刘乙与王某某的结婚登记?刘甲仅仅只是身份被冒用,是否可以成为婚姻当事人?
2、刘甲身份被他人冒用结婚,是否有权主张他人婚姻登记行为无效的诉讼权利?这就如同别人使用偷窃你的钱做了房屋,你是应该主张别人还钱,还是主张拆除别人房屋?
3、刘乙的婚姻到哪儿去了?是谁把刘乙的婚姻弄丢了?
(三)对本案定性及判决结果之评析
本案判决确认身份被冒用者“刘甲与王某某办理的结婚登记行为无效”,属于定性错误,其判决弊端甚多。
1、将身份被冒用者作为婚姻登记行为人和婚姻当事人,属于定性错误。
身份被用者仅仅是自己的身份被他人冒用结婚,自己并没实施婚姻登记行为,更没有婚姻生活事实。因而,被用者既非形式上的婚姻登记行为行人或婚姻当事人,也非实质上的婚姻登记行为行人和婚姻当事人。将其作为婚姻登记行为人和婚姻当事人,显然属于定性错误。至于使用他人身份结婚如何认定和处理,详见《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三大问题》。[2]
2、将身份被冒用者作为婚姻登记行为人和婚姻当事人,这种定性和判决可以使已婚者成为未婚者,使未婚证者成为已婚者,使已婚者成为重婚者,使重婚者成为无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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