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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他人婚姻弄丢了的奇葩判决是“典型案例”吗?/王礼仁(6)

(二)婚姻效力纠纷的基本性质是民事性质

1、婚姻登记是民事登记;

2、登记婚姻效力纠纷是民事法律关系效力之争;

3、无论是因登记程序要件引起的婚姻效力之争,还是因婚姻登记实质要件引起的婚姻效力之争,均不改变其民事婚姻关系效力的基本性质;

4、判断婚姻成立与不成立或有效与无效,只有一个标准,即民事标准;

5、登记婚姻效力的真正利益关系人是婚姻当事人,行政诉讼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并不能起到追究婚姻登记机关责任的目的;

6、婚姻登记机关作为民事婚姻关系诉讼主体(被告),其消极诉讼行为或不中立立场,直接损害婚姻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本案涉及的是婚姻成立与不成立(存在与不存)问题,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提起确认婚姻不成立(不存在)之诉解决。

身份被他人冒用结婚,其“被用者”并不因此与他人构成婚姻关系,“被用者”与他人的婚姻实际上不成立或不存在,不能用婚姻有效与无效的标准评判“被用者”的婚姻关系,应当在民事诉讼中适用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或婚姻存在与不存在之诉)解决。本案哥哥刘甲可以直接通过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与王某的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至于弟弟刘乙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如何,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由弟弟与王某依法解决。

可见,废除婚姻登记效力纠纷行政诉讼,建立民事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或存在与不存在之诉,势在必行。

在民事诉讼中,适用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解决使用他人身份结婚的案件,已有先例,详见《借用他人登记结婚的诉讼路径与效力判断》。[6]

四、本案引起的发布“典型案例”之反思

(一)目前发布“典型案例”存在的问题与危害

发布“典型案例”,本来是一件好事,不仅可以对法官判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具有参照价值和援引作用,对民众的社会行为也具有规范指引作用,其影响和效果不言而喻。

但目前发布“典型案例”存在严重问题。即发布“典型案例”的机构多,数量大(有时一次发布30、40多起),[7]发布形式亦不规范、不严谨,导致许多“典型案例”并不典型,对司法和社会并没有起到规范指引作用,甚至造成负面影响。这种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与反思。

如本文前述评析的“刘甲诉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案”,它具有普遍指导作用吗?身份被用者刘甲能够成为婚姻登记行为人和婚姻当事人吗?刘乙的婚姻到哪儿去那?行政诉讼能解决登记婚姻效力纠纷吗?等等。本案留下的是一大堆问题,有何典型意义和指导作用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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