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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他人婚姻弄丢了的奇葩判决是“典型案例”吗?/王礼仁(7)

还有,2015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4年重庆行政诉讼十大案例中的“王某诉重庆市璧山区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案”、 2011年度推动河北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中的“定州市曹跃光不服婚姻行政登记案”、 2010年浙江高院公布行政诉讼十大经典案例中的“郑松菊、胡奕飞诉乐清民政局结婚登记案”等,也并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有的甚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对这些“典型案例”我分别有评论。[8]

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包括公报中的案例),有的也存在理论瑕疵和法律适用问题。如“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即受到学者的诟病,[9]我对该案也有不同看法。[10]还有一些“典型案例”因地域差异,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和法律适用相互冲突,等等。

“典型案例”并不典型,不仅失去典型价值,还会造成巨大的负面效果。

首先,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例,让法官作参照,必然会直接破坏法律的正确实施。其二,法理基础错误的案例,也会影响人们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间接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其三,诉讼程序错误的案件,不仅影响实体处理,也会使当事人误入诉讼歧途,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其四,判决结果错误的案件,不仅影响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司法公正,还会造成民众行为失范。其五,“典型案例” 错误,还可能导致当事人申诉上访等其它弊端。如当事人以错误的“典型案例”为比照,申诉推翻判决正确的案件;等等。

可见,“典型案例”不典型,无论是对正确适用法律还是对民众的行为规范,都具有极大的破坏性。

(二)发布“典型案例”的建议

为了保证“典型案例”真正具有典型指导意义,发布“典型案例”一定要在发布机构、发布程序、发布案例内容上严格把关。

1、发布机构要统一。“典型案例”原则上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发布。地方法院认为某个案件具有典型价值,应当报送最高法院审核后统一发布。地方法院不宜在报纸等媒体上公开发布“典型案例”。地方法院如果认为某个案件有典型指导意义,可以在本区域系统内部推广。

2、发布程序要统一。“典型案例”的审核程序、发布程序、参考效力等,都要明确统一。坚决杜绝“案出多门”,随意乱发“典型案例”现象。

3、发布案例的内容要严格把关。即对所要发布的“典型案例”内容要严格审查。要尽量发精品“典型案例”、无瑕疵“典型案例”,即发布法律适用、判决说理、案件事实都无错误,经得起评说的完全合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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