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受贿犯罪的博弈分析及预防策略/贺轶民(4)
五、预防策略述评
上面论及的几种形态都是理论上的标准形态,实践中的形态往往比之更为复杂。但不论它的外在形式如何,我们都是可以简化成以上模式的,这将有助于我们分析行、受贿问题。据此,我们大致可以制定以下相应的预防策略,使得好人在他的有生之年终能胜出 。
(一)行受贿的证据采信应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现有法律对行贿和受贿两种犯罪的刑罚力度是有区别的,受贿最高可到死刑,行贿最高是无期徒刑。更值得关注的是,司法实践中行、受贿双方往往是一对一的两人秘密进行的模式。即使双方事先互不认识,但经过一方主动示意或者积极活动,基于对利益选择的互不冲突,也就是所谓的“双赢”,双方都能达成心照不宣的稳定协议。除非是一方事后未获得预期利益而打破两者的“协议”导致问题的暴露,否则一般情况很难调查搜集到相应的行受贿证据,这种情况就有可能造成接近于表2(1)的博弈结果。为此,有必要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来打击行受贿犯罪。具体地说,博弈的参与人有非正常接触事实,一方参与人(行贿嫌疑人)又获得博弈的实际利益,在法律上应当推定行受贿成立,除非当事人能举出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这样检察机关追诉犯罪时只需举出存在非正常接触以及获得实际利益的证据,当事人则必须对其非正常接触予以合理的解释和说明。这里的难题是何为非正常接触?一般来说,利益决策人和利益参与人博弈前互不认识,而在任何非公务场合的接触都应当视为非正常接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回避原因而未回避的也应视为非正常接触。通过这种方法的确立,博弈参与人无法揭开无知之幕而达成稳定的协议,同时也加大了参与人调查对方而付出的信息成本,这样,表2(1)的模式向表3(1)转化,而且使得双方最终因达不成协议而会选择(不行贿、不受贿)的战略组合。
(二)建立利益决策人和利益参与人事先隔绝制度
利益决策人和利益参与人如果博弈前能够很轻松地来往,那么双方不行受贿便只能源于道德约束。我们不可否认道德约束的力量,但也不能完全依靠于此。因此,必须建立一种隔绝制度,使得利益决策人和利益参与人的非隔绝状态非法,所有决策信息的获取,必须通过决策人的代言人进行以及第三方组织的客观评价。这个制度的建立必然会加大行受贿双方达成稳定协议的成本,比如集体决策制度、透明决策制度、评估人随机选择制度等等,单一决策人和参与人不直接对话,这种模式有助于激励严格法律状态下博弈参与人选择(不行贿、不受贿)的战略组合。当然这种模式在预防行受贿犯罪的同时,无疑会降低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成本,因此严格意义上说,此模式只适合于博弈利益较高的场合。博弈利益较低的场合,如果表3(1)(行贿、受贿)战略组合的期待利益不是10个利益单位,而是5个或者6个,和(不行贿、不受贿)战略组合的4个期待利益相比较,道德和纪律的力量就足以达到预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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