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危除险”首案被驳 业主质疑未审先定/张生贵
“解危除险”首案被驳 业主质疑未审先定
张生贵 ● 北京安朗律师事务所
题记:区房管局公告房主责令限期搬迁,房主认为公告不合法未能搬迁,后此房被不明单位组织实施强行拆除。房主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房管局责令限期搬迁的通知违法,法院行政审判法庭未开庭,依据司法解释第三要规定,迳直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该行政行为不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此认定是否合法,以下举案分析。
案情:原告系毛南小区1号楼的业主,2015年3月27日凌晨4时,有关部门组织上百人员,未经告知和出示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推平楼房。事发当天原告前往区政府反映,接待人员告知等候处理,之后又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房管局以原告居住的楼房需要改造为由实施强拆,既未听证、也未遵循先妥善安置、后实施搬迁的基本保障措施。依据现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房管局对原告的房屋实施搬迁以前,必须落实对原告的妥善安置,这是法律题中应有之义,但房管局不计后果只下命令,执法理念确有错误,应当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
原告要求确认被告的责成限期搬迁行政行为违法,理由是该行政行为影响原告的重大利益,程序上未征求原告的任何意见,未听取陈述和申辩,有损于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应当审判后确认责令行政违法。
法理辩析
一、实体方面究竟该如何判断不影响当事人的权益:
无论解危排险或征收拆迁,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必须经过“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搬迁”、“政府作出拆除决定”、“政府组织实施拆除”法定程序,本案只有“责令搬迁”和“实施拆除”行为,“责令搬迁”行政行为居于基础地位,直接影响业主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责令限期搬迁之前未征求居民意见、未听取陈述和申辩、未告知救济途径,这些典型或显而易见的违法情形应当得到司法审查或监督。
司法权针对“责令限期搬迁”行政行为,应当审查合法性,避免以“驳回起诉”的方式,变相支持行政行为逃避司法监督。依据修订前的司法解释规定,裁定驳回起诉的性质,实质上是维持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修订后的司法解释增加了裁定驳回起诉的判项内容,房管局作出“责令限期搬迁通知”行政行为,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重大财产权益,相对人有权提起诉讼的方式得到司法救济。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针对“责令限期搬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当审查“主体是否合法、职责是否法定、事实认定是否准确合法、是否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是否经过催告、是否告知救济权”等内容,并视审查结果做出判决,如认定责令限期搬迁行政行为违法,就应当做出撤销或确认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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