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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无关乎PPP -兼谈地方平台公司参与PPP模式的条件/李继忠
ABO无关乎PPP
-----兼谈地方平台公司参与PPP项目的条件

李继忠 盛祝云

[摘 要]本文根据网上资料,结合法律规定提出ABO不是PPP,并提出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及国有企业参与地方PPP项目的条件及要求。

[关键词] ABO PPP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京投公司 授权经营 特许经营

一、前言

ABO横空出世。2016年4月20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代表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京市政府”)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公司”)正式签署《北京市轨道交通授权经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标志着北京市轨道交通投融资体制机制进入了授权经营模式的新阶段。该《协议》首次(创造性的)提出授权(Authorize)-建设(Build)-运营(Operate)的ABO模式,由北京市政府授权京投公司履行北京市轨道交通业主职责,京投公司按照授权负责整合各类市场主体资源,提供北京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等整体服务。政府履行规则制定、绩效考核等职责,同时支付经京投公司授权经营服务费,以满足其提供全产业链服务的资金需求。

笔者一直关注网上有关ABO动态或文章,终于等来了一篇《ABO与PPP关系浅析》的文章,作者单位为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 。作者在该文中称“根据对北京市原市属大型政府融资平台的了解,结合一些接触到的ABO工作,谈谈个人的看法”虽然该文不是“快评”但是似乎没有谈透ABO。作为PPP资深爱好者的笔者很有感慨:ABO确实给PPP、政府融资平台转型、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运营提出了新问题。笔者本文根据网上有限的资料,尝试从法律角度(公司法),提出ABO不是PPP一家之言。本文确实是个“慢评”希望有所贡献并供大家拍砖。

二、京投公司不认为ABO是PPP

京投公司官网通稿称: 授权经营协议的正式签署,标志着ABO模式正式实施,既符合公益类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方向,又有利于厘清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由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市场化主体的“监管者”和“规则制定者”,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直接参与,主要负责规则制定、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有助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公共管理的效率与质量。企业由“单一的融资平台”转变为“市场资源的整合者”,在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通过激励约束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整合相关资源,提供更多更好、价格更低的公共服务,从而有利于公共服务市场的形成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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