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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无关乎PPP -兼谈地方平台公司参与PPP模式的条件/李继忠(2)

如何理解京投公司官网通稿的内容。首先,官方通稿表明北京市政府十分清楚政府不是市场主体,政府不应该赤膊上阵冲在第一线,北京市政府目的是要政企分开并促进公益类国有企业的改革;其次,京投公司官网通稿没有将ABO同PPP挂钩(扯在一起),2016年4月14日下午,京投公司召开2016年一季度工作会议,可以得出京投公司是将ABO业务同PPP业务是分开考虑的。张燎也认为,ABO解决的是本地政府和属地企业的政企分开及契约化管理,并非特许经营,更非PPP变种;第三,笔者除了关注ABO文章外,对京投公司如何解读ABO模式也十分关注。让人十分欣慰的或十分失望的是,京投公司十分低调没有奢谈创新,更没有像某些人或公司自称“而是在4年实践中摸索出这个东西,然后契合今天国家提倡的PPP模式,是殊途同归的方式”。

笔者认为“京投公司不知道在黑暗中摸索了多少年才摸索出ABO”,京投公司应该高调才对。京投公司的低调让人既十分欣慰又十分失望。笔者的评价:高,实在是高。不愧在天子脚下,极富政治智慧。既不是CONCESSION,也不是PPP,通权达变。从此,中国又多了个“北京特色的PPP”或“北京特色的CONCESSION”。

三、ABO不是Concessions(特许经营)

ABO横空出世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业界对此褒贬不一,支持的人认为ABO的出现符合当前国情,有助于推进政府融资平台转型并对公共服务走向市场化有积极作用;反对的人认为ABO的出现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对PPP推广产生负面影响。比如有专家认为:“abo是个新概念,可以归结为特许经营但不一定是PPP,被授权单位可以像北京地铁四号线那样做PPP,也可以自行投资、建设和经营,政府只要求最后的效果而不关心具体模式。无疑,如果推广开来,这将对PPP和特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2016年4月25日,E20环境平台高级合伙人、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做出快评。薛涛认为,ABO模式的出现,总体积极意义大。“一个是PPP,一个是市政设施资产企业化运营,及属地型企业从报销制转向承包制,ABO就属于典型的后者,这个是值得推广的。

笔者过去也看了一些英文的外文资料,未见ABO缩写是BOT/PPP/PFI模式一种。由于未知的世界太多了,孤陋寡闻的笔者不懂法语也不懂德语的,或许ABO是来自法国的或德国的也说不定的。为了“慢评”ABO之目的,笔者近日又看了一些介绍欧洲包括法国的PPP实践,得出的结论欧洲特别是法国没有用ABO这个概念。换句话讲,ABO同“Concessions”不搭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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