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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无关乎PPP -兼谈地方平台公司参与PPP模式的条件/李继忠(5)

京投公司估计不可能同北京市政府脱钩(也脱不了钩)。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京投公司也没有必要脱钩。按照2015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之规定,京投公司可以大大方方的做个“公益类”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京投公司作为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京投公司没有披上PPP这个马甲,很好很明智。笔者认为也无必要披上PPP马甲。在北京地界上,京投公司不是“社会资本”,京投公司行为后果由北京市政府承担,是项目实施机构的地位,按照ABO协议规定,京投公司履行北京市轨道交通“业主”职责。ABO则将关系理顺:归位。如果京投公司到上海开土拓疆的话,则无疑是“社会资本”。

实际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43号)对于公共服务市场化,本身也是提供了两个路径:一个是PPP;一个是市政企业市场化改革,或者叫政府平台转型。如果北京市政府同上海城投或武汉城投签订ABO协议,则ABO属于法国的“French model of delegated management”。北京市政府同京投公司签订ABO协议,则ABO可以归属为“政府平台转型”的一种尝试。要政企分开,政府就需要公司这个马甲,而企业则需要PPP这个马甲。具体到北京的京情,京投公司不需要PPP这个马甲,但是披上了ABO这个马甲。政企分开喊了几十年了,也做了几十年了,ABO是政企分开实践的升级版。

五、从法律角度分析ABO是传统模式(公建公营)的升级版

1、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首善之区。北京市人民政府是北京市的一级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机关法人,京投公司唯一股东,北京市政府对京投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

2、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是负责本市城乡交通统筹发展、交通运输和交通基础设施综合管理的市政府组成部门,是北京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也是机关法人。作为市政府组成部分的市交通委职责之一就是“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大白话就是市政府叫您干啥您就要干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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