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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无关乎PPP -兼谈地方平台公司参与PPP模式的条件/李继忠(7)

六、 结论

1、ABO模式或京投模式的本质还是传统模式,是传统模式公建公营模式的升级版。

2、有专家“认为ABO的出现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对PPP推广产生负面影响”之说不成立。

3、ABO模式确实给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转型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样本,或许ABO模式具有普适性价值,具有复制性。


参考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年修订后)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14]17号)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Terminology of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PPPs)
六、(Delivering the PPP promise*)之A review of PPP issues and activity
七、对金永祥老总对北京京投ABO的评论的再评论
八、关注ABO vs PPP,您怎么看?
九、ABO与PPP关系浅析
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作者简介

李继忠: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工程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独立董事资格。湖北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盈科律所PPP法律研究中心委员。熟悉FIDIC合同及国际流行的PPP/PFI/PF2标准合同。联系方式:手机:13072744063 Email:lijizhong_007@163.com 博客:www.lijizhong007.blog.sohu.com。

盛祝云: 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湖北省资深造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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