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知识修改纲要/肖佑良
刑法学知识修改纲要
内容提要:构成要件要素中的事实,一般既具有事实属性,又具有价值属性,是事实与价值的有机统一。传统四要件与立法模式不协调,是四要件理论一切矛盾的总根源。客体修改及四要件重组后,传统四要件理论与实践中的缺陷全部被弥补,修改后的四要件配合归纳思维的直接定性模式,实现了与办案阅卷完美结合,取得对阶层体系一骑绝尘的优势。
(一)犯罪概念
我国犯罪概念是混合型的,体现了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其中,刑事违法性是形式,社会危害性是实质,形式与实质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关系。之前我国通说认为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紧密结合的关系,并不准确。但书的规定,是指行为形式上(质)符合刑事违法性,实质上(量)达不到社会危害性规格标准的情形。强调刑事违法性,否定社会危害性,是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一般情形下,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惩罚性两者之间,前者是后者的充分必要条件。特殊情形下,行为人因不具备责任能力这种附随因素,应受刑罚惩罚性可以被抵消,结果行为仅具有刑事违法性,没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二)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同样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关系,不能片面孤立地看待总则和分则。任何犯罪构成,是总则和分则共同决定的,不是总则或者分则单独决定的。例如,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处罚教唆犯,只有被教唆的人因被教唆而犯罪了,才能处罚教唆犯。那种认为被教唆的人没有犯罪,也要惩罚教唆犯的情形,并不妥当。当然,任何犯罪的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也是总则和分则共同决定的,总则和分则是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存在依据。
犯罪构成是事实与价值的有机统一。其中,主要是由既记述事实又体现价值的构成要素组成的,纯事实或者纯价值的构成要素相对较少。然而,张明楷教授认为“只要描述了某种事实,就能肯定该事实是侵害法益的违法事实,一般不会对之发生分歧。例如,《刑法》第232条、第234条所表述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符合该构成要件的行为,就侵害了他人生命、身体,因而具有违法性。这种情况下,立法者能够对侵害法益的事实作出具体描述。换言之,法条所描述的事实,就是侵害法益的事实,不需要使用价值关系的概念与评价的概念。”实际上,“故意杀人”中的“杀”、“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中的“伤害”、“他人身体”,无一不是事实与价值的有机统一。例如“杀”本身,当用刀用枪杀人时,“杀”就是事实的概念,当以放火、投毒、溺水等方式杀人时,“杀”就是评价的概念。“故意杀人”中的“杀”、“人”,既有事实性,又有价值性,具有事实与价值不可分割有机统一的属性。其他法条所描述的事实亦是一样的,概莫能外。可见,任何犯罪构成,必须使用价值关系的概念与评价的概念,都是事实与价值的有机统一,是实质性的价值标准。因此,前述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存在片面性,尚未意识到对侵害法益的事实作出描述,立法者必须使用价值关系的概念与评价的概念,也就是事实本身,只是不需要使用其他的价值关系的概念与评价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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